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岗位编制设置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省人社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省委编办《关于省属高校机构编制及人员总量管理改革试点方案》(鄂编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精简高效,优化协同;
(二)按需设岗,科学定编;
(三)总量控制,合理配置;
(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五)规划实施,稳妥推进。
二、内设机构
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内设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综合设置,职能相近的予以合并,实行限额管理。全日制在校标准学生数(本科生人数+硕士研究生人数*1.5+留学生人数*3)在2万至3万,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不超过21个,根据多校区办学实际需要可增加1至2个。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党章及有关章程另行设置,不计入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数额。学校内设机构具体见《湖北师范大学机构设置方案》(附件1)。
三、职能配置
按照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的要求,明确学校各内设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构建运行顺畅、监督有力、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符合高等教育特点和教学、科研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体系,营造有利于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氛围,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教学学院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学校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具体见《湖北师范大学机构设置方案》(附件1)。
四、岗位分类
根据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性质不同,学校岗位分为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在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1.教师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履行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并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等。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工程技术、幼教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五、编制总量和结构
(一)编制总量
根据《省属高校机构编制及人员总量管理改革试点方案》(鄂编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综合、师范、理工、财经类高校生师比为18:1,专任教师总量不低于高校人员总量的60%,核定学校生员比为10.8:1。岗位编制总量以全日制在校标准学生数(本科生人数+硕士研究生人数*1.5+留学生人数*3)为基数,按照生员比具体核定。
(二)岗位结构
1.管理岗位编制不超过编制总量的18%。
2.专技岗位编制不低于编制总量的80%。
(1)教师岗位编制不低于编制总量的69%。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省属高校机构编制及人员总量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本次按照生师比不高于16:1的比例核定教师岗位编制。
①专任教师岗位不低于编制总量的60%。
②专职辅导员编制岗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岗位。学工处、团委等学生工作岗位计入辅导员岗位。
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2021年本)》(教社科〔2021〕2号)规定,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
④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及工作人员按生师比4000:1配备。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编制不超过编制总量的11%。
3.工勤技能岗位编制不设置目标数量和比例。工勤技能岗位编制按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方向,学校通过自然减员、转岗分流等方式逐渐减少,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学校岗位编制总量及结构比例具体见《湖北师范大学岗位编制结构表》(附件2)。
六、岗位编制核定
(一)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编制核定
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根据机构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照精简高效和保证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核定。岗位总量维持在现有规模,并通过增加全校岗位总量的方式,逐步降低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占全校总岗位的比例。工勤技能岗通过退休等自动减员,逐步实现劳务派遣,不再补充人员,国家特殊安置情况除外。若上级主管部门有机构编制要求的,按上级政策要求配备。
学校不统一设立中层单位内部科室。
党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群团组织、直属附属单位、临时管理机构具体编制数见《湖北师范大学管理服务部门岗位编制核定表》(附件3)
(二)教学单位编制核定
1.专任教师编制
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编制由学校根据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实际需要统筹建设。
2.专职辅导员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规定,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3.实验专技人员编制
(1)根据学科性质、工作任务及设备维护等工作量不同分别掌握实验专技人员编制。无实验任务的,原则上不设实验技术人员编制。公共实验平台、科研机构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核定。实验技术人员编制计算的主要依据是各学院按照实验教学的要求完成实验前的准备和实验后的整理,指导学生正确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以及做好实验室的开放等工作。实验专技人员编制数核算办法具体见《湖北师范大学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编制核定办法(试行)》(附件4)。
(2)为高层次人才配备的科研助手按照实验技术人员岗位管理,不计入教学学院的实验岗位编制数。
(3)各学科团队利用科研课题经费自行聘用的科研助手不计入实验岗位编制数。
4.管理人员编制
(1)组织员:每个教学学院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
(2)按照各学院的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以及牵头承担重大工程、省级以上平台或公共课等因素确定,教学学院管理岗编制数=X+Y+Z。
教学科研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人员主要包括行政综合事务、教学科研管理、研究生学科管理等,每个学院的总管理岗编制数为3-5个;5、6级管理岗中,原则上党委(党总支)书记纳入管理岗,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纳入辅导员岗位。
1.按教职工人数设置 | 2.按全日制在校标准学生数核定 | 3.调节系数Z | ||
教职工 人数 | 编制数X | 学生数 | 编制数Y | |
70人以下 | 1 | 1200人以下 | 1 | 博士点立项建设牵头学院、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所在学院、牵头负责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学院,Z增加1。 |
70人及以上 | 2 | 1200人以上 | 2 |
各教学单位非教学人员编制核定具体见《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学院非专任教师岗位编制核定表》(附件5)。
七、机构编制管理
(一)机构编制原则上每4年核定一次。
(二)全校编制核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后,统一下达至各单位。各单位要强化编制意识,严格执行核定编制总数。
(三)本方案各类编制为学校近阶段目标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核定和管理,具体配备时不必满员运行。
(四)经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其他合同聘用人员、计划内在职进修人员等均占所在单位岗位人员编制。凡经学校批准确认的长期病休、离岗退养(内退)等挂靠人员,不占该单位的岗位编制。
(五)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若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机构编制进行调整或有新的强制性规定,按上级要求执行。
八、编外用工
(一)劳务派遣人员等非编内人员均占所在单位岗位人员编制。
(二)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不在“三定”方案范围内的岗位核定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
(三)劳务派遣用工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数的,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九、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前有关编制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4 湖北师范大学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编制核定办法(试行).docx
附件5 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学院非专任教师岗位编制核定表.xlsx